研发费用后补助
一、补助条件
1. 企业建有研发经费预算管理制度,进行过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预算备案。研发经费投入预算(也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通过一定程序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2. 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享受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3. 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全面、准确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4. 企业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5. 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记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二、补助标准
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为已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上一年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
(一)补助比例
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
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将2017年度以来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作为基数,基数内的研发费用继续享受存量补助,补助标准: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3%。超基数部分给予增量补助,补助标准: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2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10%。
此外,本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实际补助额度将结合上一年度税务核查等过程中企业研发费用调整情况进行调整,补助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万元,对最终核算的补助额度低于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二)补助限额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具体为:
1.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2.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3. 对省瞪羚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4. 对省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